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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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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第3條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第4條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製造業者名稱、輸入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資辨別之…第5條動物用消毒藥品及動物用一般藥品,其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屬…第6條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其名稱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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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