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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1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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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其名稱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看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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