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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8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勞工依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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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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