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9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一、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之行為。 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之行為。 三、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四、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之行為。 前項禁止擔任輔佐人之裁定,不得抗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細則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本法及本細則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第3條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第4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勞動法庭之勞動事件,涉…第5條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第6條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第7條勞工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之事件,經雇主為合意管轄之抗辯,且法院認當事人間關於管轄之合意,按其情…第8條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第11條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依本法第十三…第12條勞工主張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
← 第8條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