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50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