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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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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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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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