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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44條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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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