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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39條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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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