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事件法 › 第41條

勞動事件法 第41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定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並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關於前項追加之訴,法院應先為辯論及裁判;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裁判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被選定人於同一事件提起第一項追加之訴,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勞動事件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