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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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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