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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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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