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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30條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 一、契約期滿。 二、預告期滿。 三、勞動目的完成。 四、勞動者死亡。 五、當事人之同意。 六、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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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第32條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第33條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第34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第3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第3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第3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第38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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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