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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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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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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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