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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時。 二、勞動者與雇方同住而為放浪之生活,經雇方警告仍不悔改時。 三、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時。 四、勞動者對於雇方、雇方之家族、雇方之代理人或同夥勞動者,有重大之侮辱,或對於雇方之家族,誘引其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五、勞動者觸犯刑法,受拘役以上之處分時。 六、勞動者對於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無正當理由屢次違犯服務規則時。 七、勞動者故意濫用機器、工具、原料、生產品或其他雇方之物,或無故洩漏雇方事務上或營業上之秘密,或酗酒入場工作時。 八、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繼續缺勤三日,或一個月缺勤六日時。 勞動者有前項第一、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各款情形之一時,雇方自知其情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勞動者因傷病暫時不能勞動,或婦女在產前產後而受有法律之保障者,雇方不得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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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終了」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一、契約期滿。二、預告期滿。三、勞動目的完成。四、勞動者死亡。五、…第31條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第32條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第33條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第34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第3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第3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第38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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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