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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勞動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時。 二、勞動者或其家族之生命、名譽、品行,因勞動契約有受損害之虞時。 三、雇方或其代理人對於勞動者或其家族有重大之侮辱,或企圖使其為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對於勞動者犯有應受拘役以上之刑時。 四、契約所定之勞動,對於勞動者之健康有不能預見之危險時。 五、雇方、雇方代理人或同夥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勞動者須與之共同工作或同住時。 六、雇方屢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勞動報酬,或對於件工勞動者,不供給充分之工作時。 七、雇方對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勞動契約之條件因雇方之行為有根本之變化時。 雇方有前項第一、第三、第六、第七、各款情形之一時,勞動者自知其情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有第三款、第五款情形時,如雇方將代理人或有惡疾惡性傳染病之代理人或勞動者解僱時,亦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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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終了」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一、契約期滿。二、預告期滿。三、勞動目的完成。四、勞動者死亡。五、…第31條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第32條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第33條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第34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第3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第3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第38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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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