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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1條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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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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