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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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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