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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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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