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 勞動檢查機構之上級主管機關內負責督導勞動檢查業務之人員,中央主管機關亦得核發勞動檢查證。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