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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及進修。 前項勞動檢查員職務分成勞動條件檢查、一般安全衛生檢查、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 第一項之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劃;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其需要辦理勞動檢查員在職訓練時,應於訓練前,將訓練名稱、課程內容及實際參加訓練人員名冊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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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