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其種類如下:一、職前訓練。二、在職訓練及進修。前項勞動檢…
第4條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
第5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一、專業檢…
第6條
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未完成前條規定之專業檢查訓練者,單獨執行各該專業檢查之職務。
第7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
第8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於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有曠課情事或無正當理由受訓時數未達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
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
← 第10條
看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