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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2條

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學系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三、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曾依法任用擔任檢查員者,不受前項遴用資格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相當類科,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二款相關學系及第三款相關研究所,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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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