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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於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有曠課情事或無正當理由受訓時數未達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處理。 勞動檢查員之訓練,勞動檢查機構應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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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