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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6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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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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