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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7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
第八條
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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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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