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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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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