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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任務、運作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有效管理及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2-1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八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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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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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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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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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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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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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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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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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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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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