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