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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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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