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4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三、本…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第6條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第7條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第8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第9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