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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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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