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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14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雇主依
第十一條
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免依
第九條
第四項及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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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
第10條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第六條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
第11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
第12條
雇主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第13條
雇主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監測計畫各事項之執行情形及評估改善建議,於採樣或測定後九十日內完成暴…
第15條
雇主得委託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監測機構受託…
第16條
雇主依第六條規定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監測管理成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及暴露評估,雇主得委託執業職業衛生技師等相關專業人員,或經中央主…
← 第13條
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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