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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雇主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監測計畫各事項之執行情形及評估改善建議,於採樣或測定後九十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 前條第二項之監測結果及前項之暴露評估報告,應保存十年。但屬附表六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一、監測計…第33條本辦法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附表一第二款第四十二目、附表二第三款第三目、第四…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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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