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監測目的。
二、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
三、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
四、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樣本分析。
六、數據分析及暴露評估。
第一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應於實施監測十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依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監測後七日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