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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19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其化驗分析類別如下: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粉塵重量分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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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屬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五…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
第20條
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機…
第21條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屬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五…
第22條
監測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依第二十條規定…
← 第18條
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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