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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其化驗分析類別如下: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粉塵重量分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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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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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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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