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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20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0條
具備
第十八條
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九)。 六、具結未有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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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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