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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第18條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 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或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一人以上。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前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7025或國際標準ISO/IEC17025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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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
第20條
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機…
第29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一、監測計…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其化驗分析類別如下:一、有機化合物分析。二、無機化合物分析。三…
第20條
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機…
第21條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屬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五…
第22條
監測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依第二十條規定…
← 第17條
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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