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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一、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二、下列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 (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三)前二目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 三、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作業場所,雇主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實施二氧化碳檢驗測定者,得免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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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分類如下: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第7條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依前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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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高溫…第7條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依前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一、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第8條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於機關網站登載之所屬勞動及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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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