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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勞動部為確保勞工保險基金有效管理與運用,所設置諮詢委員會的組織、任務與運作方式,以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確保基金的永續經營與有效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1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強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有效管理及運用,增加基金之 收益,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設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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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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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有利本基金收入及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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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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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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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會、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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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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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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