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