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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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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