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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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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管理及運用規範之研訂、修正建議事項。二、擬編年度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第4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之;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第5條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第6條本會委會、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等費用。第7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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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