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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者,保險人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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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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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