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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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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