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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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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