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 第6條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