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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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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填具投保申請書,其投保單位編號,由保險人逕行編列。 前項投保單位之所屬勞工,符合本法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所定加保資格,且在本法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本法施行之日仍在職加保生效中者,投保單位得免填具第一項加保申報表,由保險人逕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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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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