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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 二、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 三、申報本法第十一條之外國籍員工加保,未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補正之提出日期,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一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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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