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留職停薪。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