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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符合本法
第六條
至
第八條
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時,應分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或郵寄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或郵寄保險人。 依前二項規定郵寄保險人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之被保險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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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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