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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1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符合
第六條
至
第八條
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
第六條
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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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
第36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
第96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第99條
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其所屬投保單位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
第7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無一定雇主或自…
第8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
第9條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
第10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勞動基準…
第11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
第13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但有下列情形者,其保險…
第14條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
第15條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
← 第11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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